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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96年7月6日黑龙江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对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提出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建议。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程草案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不同意见,或者提出新的议题要求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由会议表决确定。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十五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机关;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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