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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23.完善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学校毕业生申请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部分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开设的主体专业,经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其毕业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可视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经人事、教育行政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职业学校相关专业的毕业生,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可直接申请参加专业技术从业资格考试,并免试部分科目。各地劳动保障、人事或相关部门要统筹规划,注意发挥和利用职业学校的优势,优先在具备条件的职业学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职业资格考试机构。
  七、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加职业教育经费投入
  24.加大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确保用于职业教育的财政性经费逐步增长,确保公办职业学校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省财政安排职业教育专项经费,用于“十、百、千工程”建设。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20%,主要用于职业学校实验、实习设备的更新和办学条件的改善。
  25.企业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和培训,承担相应的费用。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照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做到专款专用。企业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都应按规定比例安排资金用于职工技术培训。对不按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企业,县级以上政府可以收取其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26.利用金融、税收以及社会捐助等手段支持职业教育的发展。各级政府应支持各种社会力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奖励学习优秀的学生,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金融机构要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提供助学贷款,优先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村职业学校毕业生开展生产经营提供小额贷款。认真执行国家对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职业学校办好实习基地、发展校办产业和开展社会服务。鼓励社会各界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企业和个人通过政府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对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27.加强职业教育经费管理。职业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学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地方各级财政应全额返还职业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学费和杂费,不得冲抵财政拨款,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挪用。严禁向职业学校乱收费。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提高职业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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