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保护街坊和保护区域
第三十三条 对保护街坊按照下列规定实施保护:
(一)保持街坊原有的平面布局、建筑造型、色彩、庭院绿化及附属设施;
(二)街坊内不得拆除有特色的传统民居及附属设施;
(三)街坊内不得翻建、扩建非传统民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三十四条 保护街坊内有特色的传统民居及附属设施确需翻建时,应当经市规划部门批准,按照原地点、面积、高度和造型进行翻建。
第三十五条 对保护区域按照下列规定实施保护:
(一)保持区域原有平面布局、有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林木绿地、雕塑;
(二)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与区域周围的景观和环境风貌相协调;
(三)区域内不得设置临时商服用房。
第三十六条 保护区域周围建筑的外装修、装饰和保护区域的市政设施、广告、雕塑等设计与安装位置应当与保护区域的总体环境相协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擅自对保护建筑和保护街区的房屋进行修缮或者未按照批准的修缮方案进行修缮的,处以修缮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改变保护建筑附属设施和庭院、绿地的用途,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动迁、迁移或者拆除保护建筑的,处以保护建筑房屋评估价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不予审批拟建项目,并通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四)擅自拆改非公有房产保护建筑主体结构的,处以5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擅自改修、改建、增设、拆除与非公有房产保护建筑主体结构相连接设施设备的,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擅自改变非公有房产保护建筑使用性质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在保护建筑及其附属建筑设施内擅自安装影响保护建筑使用寿命的动力设备,处以50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