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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保护建筑和保护街区条例[失效]

  第二十五条 确因特殊需要拆建保护界面主体建筑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部门提报由甲级设计单位编制的界面保护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界面保护方案进行拆建,不得损坏保护界面。
  第二十六条 保护界面后30米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保护界面高度。
  第二十七条 在保护建筑上及其临街立面周围10米内或者保护界面上不得设置广告。
  第二十八条 保护建筑、保护界面上牌匾所占面积、色彩、材料及形式应当与保护建筑、保护界面相协调。
  保护建筑、保护界面上牌匾的设置要求和审批程序,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具体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保护街道

  第二十九条 对保护街道按照下列规定实施保护:
  (一)保持街道原有的线形、空间尺度、街道两侧有特色的建筑物、市政设施及地面铺装;
  (二)街道两侧建筑的外装修、装饰、街道上的市政设施、雕塑等设计与安装位置,应当与街道的总体环境相协调。
  第三十条 在保护街道上不得设置广告、暂设工程、临时商服用房。
  因特殊需要在保护街道上设置广告或者暂设工程,应当报市规划部门审核后,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在保护街道两侧沿街建筑立面上设置牌匾,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除按照原地点、面积、高度翻建的建筑外,在保护街道保护地带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建筑的高度按照下列要求进行规划控制:
  (一)保护街道规划道路红线宽度在22米以下的,在保护地带内临街建筑高度不超过12米;规划道路红线宽度在22米以上的,临街建筑高度不超过18米;
  (二)保护街道建设控制地带内建筑高度,规划道路红线在22米以下的,后退红线15米内,建筑高度不超过12米;后退红线15米至20米,建筑高度不超过15米;后退红线20米至34米,建筑高度不超过18米;后退红线34米至此街坊边缘,建筑高度不超过21米。规划道路红线在22米以上的,建筑高度应当与周围建筑高度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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