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开展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2002]7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制订方案。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旅游业健康发展对树立本地信用形象,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作用,切实负起责任,根据本地旅游市场实际,有针对性地确定工作重点,大力开展整治,为本地旅游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要认真按照《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对旅游市场综合治理的领导,制定具体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落实责任制。旅游、经贸、公安、交通、工商、质监等部门要按照专项整治的工作目标,根据各自的分工,齐心协力,密切配合,认真完成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任务。
二、我省旅游市场整治工作重点:一是坚决查处各种无证照非法经营和超范围经营旅行社业务行为;二是整顿治理旅行社经营上“零团费”和“负团费”的行为;三是清理虚假旅游广告行为;四是开展旅游包车运输的专项整治,严厉查处使用“黑车”从事旅游客运以及危及客运安全的报废车辆运营、带“病”运营、超载运营等行为;五是严禁使用“黑导”,狠抓导游人员私拿回扣和各种宰客以及非法伴游等不良行为;六是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旅游商品、质量欺诈和强制检验的旅游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和打击力度,整顿旅游市场商品经营秩序和商品经营质量。
三、各地,尤其是各旅游城市要从现在起,认真按照《通知》和省的工作要求进行自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较好的成效。
四、省政府将责成省旅游局等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于2002年国庆节前,对各地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各地要结合“十一”黄金周假日旅游工作,切实做好本地区旅游市场自查和整治工作,并于2002年12月10日前将贯彻落实《通知》的情况报送省旅游局,抄送省经贸委、公安厅、交通厅、工商局和质监局,由省旅游局负责汇总并会省有关单位后报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