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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第十六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在开展监督活动中,可以了解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进入现场调查。对形成劳动争议的纠纷有权依法进行调解。
  第十七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熟悉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热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奉公守法,清正廉洁;
  (四)经过统一培训,获得岗位资格。
  第十八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的职责:
  (一)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接受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委派,检查用人单位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三)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拒不改正的,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并提出纠正、处罚的建议。
  第十九条 工会可以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邀请,选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同时担任劳动监察协察员,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劳动监察工作。
  第二十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开展监督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参加,并出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证件;
  (二)告知用人单位监督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方法;
  (三)现场调查应当作出笔录,由调查人员和用人单位签名或者盖章。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
  第二十一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立案。对受理的举报、控告、报告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
  (二)调查。对已立案的,应当及时派员进行调查,听取用人单位的申辩,收集有关证据;
  (三)处理。经调查核实,确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提出意见和处罚建议:
  1、对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应当在3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用人单位应当在7日内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做出书面答复。
  2、对有严重违法行为,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关递交《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提请劳动监察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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