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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规划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
 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
 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规划的通知
 (桂政发[2002]43号)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规划(2001年—2005年)》,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八月十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规划
            (2001年—2005年)

  为加快我区老龄事业的发展,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和《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国发[2001]26号),结合我区人口老龄化实际和社会经济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特制定本规划。
  一、我区老年人口的基本情况
  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我区60岁及以上人口为479.83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10.69%;65岁及以上人口为319.82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7.12%,80岁及以上人口为53.94万人,占全区60岁及以上人口总数的11.24%。人口年龄结构已进入老龄化阶段。其特点为老年人口数量大,发展速度快,呈高龄化趋势。
  人口平均寿命延长,老年人口增加,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医疗卫生条件改善的重大成果,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标志。但是,人口老龄化也给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带来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劳动年龄人口的抚养负担加重,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障费用负担增加,养老、照料与服务等社会问题日益突出。老龄问题已成为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发[2000]13号文件精神,从我区的实际出发,适应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动员全社会力量,推动老龄事业健康有序全面发展,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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