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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
 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2]162号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现将《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并贯彻执行。
  一、内资企业
  (一)对符合总局文件规定要求,享受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资企业,第一年上报。省局审核确认的申请日期为次年3月底以前(2001年度的申请延长至2002年7月底以前);第二年及以后年度的申请日期由市州局自行确定。市州局上报省局所需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内资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批表(一式四份,见附表—);
  3、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4、产品销售明细表;
  5、主管部门意见;
  6、市州局审核情况的报告;
  7、其他需要的资料。
  (二)对于享受第一至第二年免征、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内资企业,申请上报省局的时间为企业投产之日一年以内。市州局上报省局所需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内资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批表(一式四份,见附表—);
  3、新办企业批准成立文件;
  4、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5、企业年度财务报告;
  6、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核情况的报告;
  7、其他需要的资料。
  (三)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资企业凡减免税款涉及中央收入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市州局上报省局转报总局审批后执行。
  二、外商投资企业
  (一)关于适用税率问题:
  1、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2001)202号文件规定范围,凡属《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以及《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列明的项目(详见税务行业网),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全年总收入70%以上的,2001年至2010年,其所得税按15%税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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