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事项可以兵团名义行文,文头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件”。
1、重大的或涉及全兵团的事项,向国务院、国家各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
2、与上级机关的联合行文。
3、下达或调整兵团长远规划,中、长期和年度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4、确定或调整兵团行政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计划和管理体制、隶属关系、机构编制等重大事项。
5、发布兵团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社会稳定有关政策、措施、规定、办法等。
6、向国务院、国家各部门申请基建投资、技改投资、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投资事业费和反映有关重要问题,报送预算、决算、统计报表。
7、其他重要事项的行文。
(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函
下列事项,可以兵团名义发函,文头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联系工作。
2、其他需以兵团名义答复和办理的事项。
(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文件
下列事项可以办公厅名义发文,文头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文件”。
1、向国务院及国家各部门的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请示、报告。
2、兵团职责范围内的一些具体工作。
3、兵团会议及具体事项的通知。
4、其他须以办公厅名义行文的事项。
(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函,文头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适用于兵团办公厅与有关单位部门商洽、联系工作或答复有关事项。
(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局发文件,文头可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局文件”。
1、属于部门具体业务、技术方面问题向国务院对口部门的司、局、公司和自治区对口部门的厅(局)行文。
2、按照兵团各部门职能规定,由各部门执行的或职能范围内的具体工作安排。
3、组织各专业经验交流和有关技术指导的事项。
4、各类专业性会议的通知及会议纪要、会议文件、总结的印发。
5、其他须以局名义行文的事项。
(七)兵团临时机构可用相应级别的文件行文,发文字号应与上级临时机构或常设机构相应;以挂靠部门代公章,无挂靠部门的,经批准由兵团办公厅代公章。
以上文件划分各师可参照执行。
第四章 公文格式
第十一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