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兵发[2002]53号)
各师,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4月11日下发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二00二年七月九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兵团各级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务院重新发布的《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重新修订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新政发[2001]63号),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兵团各级行政机关,原则上也适用于兵团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兵团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兵团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