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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三条 市法律援助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指派下级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事项,也可以指定一个法律援助机构协助另一个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同一法律援助事项。

第四章 法律援助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暂住证等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救济证、特困证及其他有效的关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
  (三)与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或者代理人代为申请。代申请人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代理权的资格证明及代申请人基本情况。
  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与申请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请人也有权要求回避。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
  (一)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15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审查时间,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5日。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当即决定予以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机构也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后报法律援助机构备案:
  (一)有可能酿成社会混乱,在公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有可能激化矛盾或者当事人面临重大生命财产危险的;
  (三)法律援助机构认为应当及时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况。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指定辩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10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或者一审判决书副本,送交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并附送被告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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