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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1997修正)[失效]

  第二十九条 在公园内,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逗打动物。
  (二)掏挖、翻越围墙。
  (三)损坏公园设施。
  (四)其它有损公园容貌和妨碍公园秩序的行为。

第六章 管理职责和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园林绿化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园林绿化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绿化意识。
  (三)起草有关园林绿化方面的法规、规章。
  (四)组织编制、实施本条例第六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园林绿化建设规划和计划,编制设计规范,施工规程和质量标准,审批区级园林绿化年度实施计划。
  (五)负责市级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
  (六)负责全市临时占挖绿地的审批。
  (七)负责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查处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复议工作。
  (八)负责市级园林绿化队伍的建设和区级园林绿化管理队伍的行业培训。
  (九)负责全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 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内容。
  (二)组织编制、实施区级园林绿化年度实施计划。
  (三)区级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
  (四)负责区级园林绿化队伍的建设和本区专用绿地管理人员的培训。
  (五)负责区级和本区专用绿地园林绿化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六)动员和组织群众义务植树和落实管护措施。
  第三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单位、居民义务植树,落实“门前三包 ”任务,居住区的绿化管理和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树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园林绿化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廉洁奉公,严格执法,文明服务,不准利用职权刁难服务对象或徇私舞弊。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四条 对执行本条例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情节轻微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不改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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