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尔滨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1997修正)[失效]

  第二十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树、市花的养护管理和技术指导,研究推广新品种,普及和发展市树、市花。
  第二十一条 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树木,必须经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砍伐树木的,除向树木所有权单位或个人缴纳赔偿费外,每砍一株,应当补栽三株以上,并按补栽株数每株一百元向批准部门缴纳成活保证金。移植和非正常修剪的,按树木的成木向批准部门缴纳成活保证金。补栽、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成活的,退还保证金;未成活的,以保证金抵作栽植费用。
  第二十二条 街道、公共绿地的树木应当与各类工程管线保持安全间距。在树木影响管线需应当修剪时,工程管线管理单位应在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导下修剪。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需应当砍伐、移植树木时,应当凭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砍伐、移植批准证件,到市规划部门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树木,应当负责保护,并在开工前向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缴纳树木保护押金。工程竣工后,未损伤的,退回押金;损伤的,用树木保护押金补偿。
  第二十五条 不准有下列损坏树木的行为:
  (一)剥皮、挖根。
  (二)就树搭棚,架设电线。
  (三)攀登树木或掐花、摘果、折枝。
  (四)刻字、钉钉,栓系牲畜,拉绳晒物。
  (五)在距离树木一米以内堆放物料,二米以内挖沙取土、挖坑挖窖。
  (六)其它有碍树木生长的行为。

第五章 公园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园管理。保持园容整洁、设施完好,维护游园秩序,确保游人安全。
  第二十七条 公园内设置的商业服务网点,应当符合公园规划的应当求,并经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第二十八条 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园内动物的管理,搞好安全保护、医疗卫生、饲养驯化,保存、繁殖稀有和珍贵动物。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