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峨边彝族自治县施行《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四)确需采石、挖沙、取土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七条 各类建设用地,从正式划拨或者农作物收获之日算起,六个月内未破土动工的,视为荒芜土地。造成荒芜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土地荒芜费。
  第八条 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居民确需在城镇修建住宅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居民委员会签注意见,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镇建设规划部门审查同意,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住宅用地面积标准,按常住人口,平均每人不得超过15平方米。四人以下的户按四人计算,六人以上的户按六人计算。
  第九条 农村村民、回乡落户的职工修建住宅和牲畜棚圈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小组大会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民委员会签注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中使用原宅基地和非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农村村民和回乡落户的职工修建住宅的用地面积标准,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人平耕地面积在1亩以下的(含1亩),每人不得超过25平方米;人平耕地面积在1亩以上的,每人不得超过30平方米。按常住人口,四人以下的户按四人计算,六人以上的户按六人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非耕地的,平均每人可以增加5至10平方米。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和回乡落户的职工修建牲畜棚圈舍的用地面积标准,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人平耕地在1亩以下的(含1亩),每户不得超过25平方米;人平耕地在1亩以上的,每户不得超过35平方米;使用非耕地的,每户可以增加10至15平方米。
  农村饲养畜禽专业户修建牲畜棚圈舍的用地面积,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可视其饲养畜禽数量适当增加。报批程序,按本补充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秽动土地界标或毁坏土地界标的,由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貌,赔偿损失,并可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买卖或转让房屋等建筑物后,逾期不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属变更手续的,由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并可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在铁路、公路、水渠征留用地界桩范围内不得擅自从事挖沙、取土、取石、修建房屋等活动,如有违反的,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应责令立即停止,折除建筑的房屋,恢复地貌,没收非法收入;情节严重,危及交通、渠道安全的,并可处以每平方米15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铁路、公路交通重大事故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