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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街道办事处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哈尔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等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0月15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5日)废止

哈尔滨市街道办事处条例
 (2000年8月25日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0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街道办事处建设,发挥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的建设和管理中的基础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受区人民政府领导,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在本辖区内行使相应的政府管理职能。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以城市管理和社区服务为重点,以居民工作为基础,开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把辖区建设成为经济发达、文化繁荣、社会稳定、秩序良好、环境整洁、生活方便的文明社区。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应当根据地域条件和居民分布状况,符合便于联系群众和有效管理的要求。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由区人民政府任命。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街道办事处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街道办事处的重要工作由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若干工作机构。
  街道办事处工作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区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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