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自治县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优生、优育、优教,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制定计划生育的具体办法。
第六十条 自治县积极发展具有民族特点的传统体育项目,选拔和培养体育人才,广泛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第六章 自治县的干部、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的培养和管理
第六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各种措施,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地积极从本县各民族特别是少数民族和妇女中培养各级干部、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同时大力引进各种专业人才,以适应经济文化建设的需要。
第六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尊重知识,尊重人才,认真执行知识分子政策,稳定现有科技人员,鼓励他们积极参加自治县的开发和建设,充分发挥他们在各项建设事业中的作用。对在自治县各项建设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或特殊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
第六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就业政策、民族政策、劳动人事计划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招收人员的办法,报上级国家机关备案。随着城镇待业人员就业安置的进展,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在保证政治文化素质的前提下,增加从农村、牧场招收人员的比例。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县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自然减员的缺额,由自治县自行补充,并报上级机关备案。
上级国家机关设在自治县的企业事业单位招收人员时,应当优先招收县内人员,特别是少数民族人员。
第六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制定对干部、职工实行区域性优待、补助办法以及干部职工离、退休费用标准和安置办法。
第六十五条 自治县的公职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及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密切联系群众,接受人民的监督,全心全意地为自治县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七章 自治县内的民族关系
第六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大力加强民族政策教育,教育各民族干部、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共同建设自治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