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政治、业务素质,提倡尊师重教,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保持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采取有效措施在政治上、生活上给予关心和照顾,对教学成绩显著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三条 自治县内各类学校招生时,对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年龄和降低录取分数线。
自治县报考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考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的照顾。
自治县在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时,要认真执行上级国家机关制定的统考和定向招生相结合的原则,保持适当数量的定向招生名额。并要重视选送人员到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进行委托培养,经费由自治县负责,毕业后工作由自治县分配。
第五十四条 自治县建立民族研究机构,积极开展民族理论和民族语言、文字、历史、文化、艺术、教育等方面的研究工作。
自治县设立藏语文编译机构,积极编译必要的藏语文补充教材。
第五十五条 自治县继承和发扬各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积极发展具有民族特点和民族风格的文学、艺术、音乐、舞蹈和戏曲;发展广播、电视、电影事业,开展群众性文化娱乐活动;重视民族文物、历史文物的发掘、搜集、整理和研究,广泛开展各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和协作,繁荣民族文化。
第五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大力发展科学事业,制定发展规划,开展科学研究,普及科学知识,因地制宜地引进、推广和运用科研成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到企业、农村,承包企业或开展技术目标承包,直接为经济建设服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科研成果,对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先进技术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有特殊贡献的给予重奖。
第五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卫生工作方针。提倡中医、西医、藏医相结合,积极发展城乡医疗卫生事业。办好各级医院和卫生院,鼓励集体、个人开办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稳定和发展乡村医疗卫生队伍,巩固和发展农村医疗卫生网。广泛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卫生条件,重视食品卫生的管理,加强对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重视妇幼、老年保健工作,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
第五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医药卫生人员,加强对民族民间医药遗产的发掘、整理和研究工作,发展藏医藏药,为人民防病治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