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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里藏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自治县内的银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努力办好优惠利率贷款。对新建扩建的自有流动资金少于规定比例的国营企业,可以在规定的比例内发放特种贷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努力发展保险事业,维护投保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的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自治县的工商管理、银行、财税、统计、物价等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监督权。

第五章 自治县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把发展教育事业作为经济建设的战略重点。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方针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制定自治县的教育规划,决定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多种形式办学,鼓励国家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和其它社会力量办学或捐资助学。
  自治县的学校教育,应在巩固中、小学教育的基础上,改革教育结构,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为自治县经济建设服务。
  自治县实施义务教育,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
  自治县内的中小学以公办为主,同时努力办好村级民办小学。
  自治县采取有效措施,因地制宜地用汉文或少数民族文字扫除文盲。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有步骤地、分阶段地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稳步发展中等教育,积极发展职业教育。根据建设需要,设立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或训练班,培养本地技术人员。重视幼儿教育、学前教育、业余教育和成人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第五十条 自治县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必须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努力提高教学质量,为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必须把民族政策教育作为学校政治课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大力发展民族教育,逐步建立从小学到高中的民族教育体系。自治县设立民族中学,县、区中学和小学根据需要和条件,开设少数民族重点班。民族中学和少数民族重点班,实行寄宿制为主和助学金为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少数民族语文教师的培养和配备。在藏族学生占多数的民族中学、少数民族重点班和藏族聚居乡的小学,除按统一教材施教外,要开设藏族语文课程,力求学生学会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在其他少数民族学生占多数的学校(班),开设其他少数民族语文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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