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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里藏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土地法的规定,加强对土地的管理和保护,未经批准不得以耕地作宅基地和其它非农业用地。
  第三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乡镇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税收、信贷、物资上给予照顾,在技术、信息上给予指导,促进乡镇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的发展。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大力发展畜牧业和其它养殖业,鼓励国营牧场、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合理利用草山草场发展草食牲畜。加强对草山草场的建设和管理,扶持发展人工种草,实行谁种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允许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长期承包草山草场从事畜牧业生产。建立健全畜种改良、良种繁育、疫病防治、技术推广、畜产品及饲料加工等服务体系,提高畜产品的产量和商品率。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帮助下,加强水利建设,鼓励国营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开发水利资源,为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
  自治县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保护自然植被,涵养水源,防治水害。实行引蓄结合,发电与灌溉结合,养殖与捕捞结合,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充分利用本地资源优势,大力发展采矿、建材、造纸、电力、食品等工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展交通和邮电事业,加强现有公路的改造和养护,搞好城乡道路和邮电通讯网络的建设,保护公路交通设施和邮电通讯设施。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县属企业、事业单位,上级国家机关改变其隶属关系时,应征得自治机关的同意。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设在本行政区内,不属于自治县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并监督它们遵守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根据本县财力、物力和其它条件,统筹安排基本建设项目。除按规定必须上报国家批准的项目外,可在上级国家机关下达的投资控制总额内,自主确定地方企业的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城镇的规划和建设,逐步把城镇建设成为连接城乡经济和文化的纽带。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对于造成污染或其它危害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追究。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多渠道、少环节的商品流通体制,充分发挥国营商业的主导作用。积极发展集体和个体工商业,鼓励农民开店办厂,发展集市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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