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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里藏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改革开放,合理调整生产关系,优化产业结构,发展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发展社会生产力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以农业为基础,以林为主,林、农、牧、副、渔结合,农、工、商全面发展的经济建设方针。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保护境内的土地、森林、草原、水流、矿藏、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或破坏。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自治县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时,充分照顾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大力发展横向经济联系和经济技术协作,引进人才、资金、技术和设备,为协作单位提供方便,给予优惠。
  自治县支持上级国家机关在县内兴办企业,开发资源,进行建设,协助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正确处理国家建设和自治县建设的关系,妥善安排当地人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据自治县的特点,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加强林业建设,充分发挥森林资源丰富的优势,促进自治县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林业建设中,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合理开发森林资源,搞好综合利用,提高林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自治县认真做好护林工作,严防山林火灾,严禁乱砍滥伐、毁坏开荒、毁林搞副业。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征收的育林费,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大部直至全额留县,专门用于造林、育林和护林。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国营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采取多种方式种植林木,实行谁种谁有,长期不变。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森林法的规定,实行限额采伐,把用材林的年消耗量控制在年生长量以内。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有权自主地统一管理、统一安排利用自治县境内的森林资源。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因地制宜地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在确保粮食增产的同时,大力发展养殖业、林果业、加工业和其它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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