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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整体规划和重要街区的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管理设施、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影响城市绿化的;
  (五)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军事管理区的控制地带;
  (六)云冈石窟、悬空寺等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控制地带;
  (七)城市标志性建筑、仿古建筑等重要建筑物;
  (八)市或区县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或载体。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的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
  在重要街区利用公共设施及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应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取得使用权。
  公开拍卖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人民政府应从拍卖所得中提取适当比例用于拆迁补偿、公益广告补偿和举报人的奖励。
  第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和在重要街区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须经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设置户外广告依法需要办理其它手续的,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审核批准之日起30日内设置;广告内容应当在三个月内发布;逾期未设置和发布的,其审批即行失效。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期限、规格和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使用文字、汉语拼音和计量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户外广告应当按照登记的内容发布,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由设置单位维修、更新,不得有碍市容市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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