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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16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大同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5月31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31日)修改

大同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2001年8月24日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1年9月29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的户外广告活动,促进户外广告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他人所有的空间、场地或建筑物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橱窗、灯箱、彩旗、条幅、充气物、实物造型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或张贴的广告;
  (三)重要街区的店堂广告室外部分;
  (四)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 户外广告应当规范设置,合理布局,符合城市规划和美化市容的要求,与古城风貌相协调。
  第五条 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经营的资质审核和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批及其监督管理。
  市、县(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建设审核及其监督管理。
  市、县(区)市政公用、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工商行政管理、规划、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公安、文物等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整体规划,重要街区的户外广告应制定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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