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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边彝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防洪、治涝、灌溉、航运、城市和工业供水、水力发电、渔业、水资源保护、水文测验、地下水普查勘探和动态监测及其他与水资源有关的专业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得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综合规划应与专业规划相协调,兼顾各行业的需要。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二十二条 凡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将项目方案报送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建设水力发电站,必须保护生态环境,搞好水土保持,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
  因截流而影响下段流域居民生活用水、灌溉用水的,建设单位要采取其他切实可行的办法解决。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取水、截水、阻水、排水,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河流流量和水库以及地下水水位不能保持合理状态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证取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取水,责令其限期申请取水许可;对逾期不申请取水许可又不停止取水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扩建、改建水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暂扣或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供水,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一)用欺骗手段骗取取水许可证的;
  (二)违反取水许可证批准的使用条件和范围的;
  (三)随意改变取水许可证规定的取水位置和取水方式的;
  (四)拒不按照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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