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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边彝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管理和维护水工程,防治水害,节约用水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水资源保护、管理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按统筹兼顾,综合利用,保护河流、水库的合理流量和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和良好水域环境的原则,制定自治县开发利用水资源的综合规划。自治县制定的综合规划应符合省制定的流域规划和综合规划。
  根据需要,可以以流域为单位划定水源保护区,并制定相应的保护管理办法。
  第八条 自治县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严禁一切破坏和污染水源的活动。
  在生活饮用水保护区范围内,应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水质。
  第九条 开采矿藏或者兴建地下工程,因疏于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枯竭或者地面塌陷,对其他单位、个人的生产和生活造成影响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补偿措施。
  第十条 在河道和水利工程管护范围内,从事种植、养殖、开采、加工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经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条件,组织编制自治县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规划,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自治县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管理。
  供水单位应当编制供水计划,加强对用户用水情况的检查。
  用水单位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采用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十二条 按照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除省管大渡河外,凡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河流、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用水户),都必须向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缴纳水资源费。
  下列情形取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
  1、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水和其他少量取水的;
  2、为农业抗旱应急必须取水的;
  3、为防御和消除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取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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