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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边彝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峨边彝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3月27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27日)修正

峨边彝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1999年12月15日峨边彝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0年7月15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止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促进民族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峨边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水资源属国家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自治县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自治县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五条 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水资源的调查评价,组织编制县水资源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县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和水分配方案;
  (三)统一管理和保护全县水资源,负责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水资源费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水政监察制度;
  (四)负责全县水资源的合理调配,管理全县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协调处理水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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