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条例(2001修改)

  投资开发旅游业在景区兴建水、电、路、码头等基础设施的,可以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供地。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把个体经营户、私营企业经营场地和市场的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规划。
  自治县鼓励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投资,按照多家兴建、统一管理和投资受益的原则,兴建各类市场设施。
  第三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产品鉴定、质量评比、职称评定、水电供应、通讯建设以及进出口报关、出境考察等方面,应当将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对待。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税务部门对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依法给予减免税收的照顾。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金融部门应当发挥融资作用,为筹措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提供贷款。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工商业联合会应当加强与个体、私营经济方面人员的联系,对他们进行爱国、敬业、守法教育,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参与编制自治县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规划、制定政策和奖励先进等工作。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设立个体私营经济奖励基金,对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守法经营、效益突出的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进行奖励。
  奖励基金的提取、管理和具体奖励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一)偷税、抗税的;
  (二)生产或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三)骗买骗卖、欺行霸市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的。
  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机关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