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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条例(2001修改)

  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应当依法登记注册,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在业务上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二十二条 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应当设立理事会,依照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有关个体、私营经济政策、作出涉及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利益的决策,应当事先征求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遇到下列情形时,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应当依法给予帮助:
  (一)向全体或部分个体经营户、私营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
  (二)妨碍个体经营户、私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其他侵害个体经营户、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
  第二十五条 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活动经费的来源是:
  (一)有关部门拨款;
  (二)会费收入;
  (三)兴办互助服务实体取得的收入。
  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引导、服务、监督和管理的原则履行职责,促进个体、私营经营稳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特殊政策,重点扶持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相关部门应当为外来人员来自治县投资兴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及时办理各项审批登记手续。
  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利用自治县闲置企业资产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提供项目用地。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可以按照规定的使用标准给予40%以下的优惠;需要新征土地的,可以按照最低的标准收取有关规费。
  投资农业开发租赁经营土地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最低标准减半收取登记、管理等费用。
  投资开发水产养殖业的,免收水面占用费,三年内免征生产环节农业特产税,第四年和第五年减半征收生产环节农业特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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