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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十九)市人民代表大会交付审议、决定的事项;
  (二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及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
  (二)执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情况;
  (三)市本级预算外资金的预算、决算及管理使用情况;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五)宪法、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和组织开展的执法检查情况;
  (六)人口与计划生育、土地管理、环境与资源保护等方面的重要情况;
  (七)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对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有较大影响的重点建设项目的立项及实施情况;
  (八)市本级城市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
  (九)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方案、修订方案;
  (十)水、电、煤气、医疗、住房、公共交通等服务价格标准的调整,对学生、农民及企业等收费标准及收费项目的调整;
  (十一)教育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扶贫基金、住房公积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十二)社会反响强烈的突发性事件,给国家、集体、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害的事故,涉及全市性的自然灾害及其处理情况;
  (十三)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重要情况;
  (十四)地方国家机关廉政建设情况以及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人员违法的处理情况;
  (十五)危害严重、影响重大、公众关注的案件的检察和审判情况;
  (十六)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外事交往活动;
  (十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应当听取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须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后,按照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并抄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二)市人民政府的委员会、办公室、局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
  (三)本市乡级以上行政区划的调整、变更及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变动的方案。
  第五条 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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