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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交易中心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为有关部门在该中心内办公提供必要条件,使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交易中心是招标投标的服务和见证机构,不得代理组织招标和参与评标定标。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交易中心提供的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服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交易中心实行综合服务,市政府计划、建设、规划、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工程立项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核发等手续,应当集中在交易中心内办理,并依法实施监督。
  第八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不得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 招标

  第九条 使用政府投资融资的建设工程;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或参与投资的建设工程;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8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必须公开招标;其他工程项目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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