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因特殊情况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绿化规划建设指标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按所缺绿化用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收取的绿化补偿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进行城市绿化建设。
已批准的绿化用地,不准挪作他用。
第九条 凡需要绿化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安排绿化建设资金。
第十条 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建设,完成期限不得晚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分期建设的工程项目,绿化建设应当按规定期限分期完成。
未按规定期限完成绿化建设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向责任单位征收绿化建设延误费,并组织绿化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需要编制设计方案的,必须按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要报请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凡具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都应当履行植树的义务,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五株,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其他绿化任务,未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相应的植树费,所收取的植树费用于城市绿化建设。
第十四条 城市义务植树任务由市人民政府下达,实行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各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负责组织实施,进行检查、验收,义务植树成活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植树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自备苗木在下一年度补载。
第十五条 开展城市大环境绿化,提倡城乡共建。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种植花草树木,种植经济林、纪念林和纪念树。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各类绿地按规定的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确需改变的,由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的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