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包头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包头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04年6月11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订

包头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1995年9月15日包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6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促进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矿区、旗县参照执行。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市建设局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城市绿化工作,主管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市三区、郊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职权范围,负责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 城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 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绿化规划建设指标,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实行城乡绿化相结合,普遍绿化与重点提高相结合,形成完整的绿化体系。
  第八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确定绿化用地,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