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涂改、转借、转让或者出租《测绘资格证书》、测绘工作证件。
第十二条 申请乙级、丙级、丁级测绘资格的单位,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按照规定的程序上报审批。
第十三条 《测绘资格证书》实行年检制度。未经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测绘单位和个人不得继续从事测绘活动。
第十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测绘活动的,应当在施测或者编绘前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登记。
(一)四等以下(不含四等)5平方公里以上控制测量;
(二)测区面积跨旗、县行政区域;
(三)下列比例尺的地形测量、摄影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和工程测量:
1:10000
1:5000
1:2000
1:1000
1:500
1:200
50平方公里以下
20平方公里以下
10平方公里以下
5平方公里以下
2平方公里以下
0.5平方公里以下
25平方公里以上
10平方公里以上
5平方公里以上
2平方公里以上
0.5平方公里以上
0.25平方公里以上
(四)20公里以上线路管道测量;
(五)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城区图的编绘和制印。
列入测绘规划的测绘项目,不再另行登记;需要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测绘项目金额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发包,并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测绘项目金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发包,并向旗县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国家安全、保密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测绘项目,可以直接发包。承包测绘项目单位不得将测绘项目转包给其他单位。
第十六条 测绘项目当事人双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合同。
测绘项目当事人双方应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规定范围压价或者抬价。
第四章 测绘成果管理
第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测绘成果,是指通过测绘活动所取得的基础测绘成果和专业测绘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