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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燃气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太原市燃气管理条例(2006修订)(发布日期:2006年8月4日,实施日期:1998年5月29日)

太原市燃气管理条例
 (1998年4月9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8年5月29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维护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安全管理及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
  第四条 燃气的发展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和建设与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燃气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各区的燃气管理工作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直接管理。
  第六条 劳动、公安、规划、工商、环保、物价、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第七条 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和燃气供应企业应加强燃气管理工作,树立服务观念,提高服务质量,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对在燃气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维护燃气设施以及抢险救灾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燃气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燃气发展规划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燃气建设资金主要由政府运用财政资金安排,并引导社会、企业和外商参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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