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峨边彝族自治县彝族语言文字条例

  第十八条 自治县的广播、电视、报刊、交通运输、新华书店、邮电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的工作和社会需求努力做到同时使用彝、汉两种语言文字为社会服务。
  第十九条 自治县内各机关、社会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公共场所的铭牌,有重要意义的碑文、标语,汽车门徽等应当同时使用彝、汉两种文字。
  自治县内生产的主要工业产品的商标和产品说明书,根据实际需要,同时或者分别使用彝、汉两种文字。
  第二十条 自治县内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名称的彝文翻译和书写,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彝语文主管部门审定。
  自治县内的彝语地名,一律使用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名称。

第四章 彝语文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指导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的民族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政策,督促检查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二)负责推行国务院批准的《彝文规范方案》;
  (三)负责彝语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四)指导和检查自治县内彝语文的使用和翻译工作;
  (五)协调彝语文工作的业务关系,组织业务协作,开展彝语文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彝语文工作机构应当加强队伍建设,彝族聚居的乡、镇及县级有关部门应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负责彝族语言文字工作。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重视彝语文专业人才的培养和管理,培训在职人员,不断提高彝语文专业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五章 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把执行本条例作为考核部门工作的一项内容;对于认真遵守本条例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对于熟练使用彝、汉两种语言文字进行工作取得显著成绩者,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单位或个人,视其情节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