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自治县内召开各种会议,同时或者分别使用彝语文和汉语文。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使用其中的一种。
第九条 自治县及自治县内彝族聚居乡、镇制定或公布选举文件、选民名单、选民证、代表候选人名单和代表当选证书等,应当同时使用彝、汉两种文字。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公布法规和重要文告,应当同时使用彝文和汉文。印发文件和资料时,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分别使用彝文和汉文。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执行公务、发布法律文书、进行诉讼时,应当同时或者分别使用彝语文和汉语文,并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翻译。
第十一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在受理和接待彝族公民来信来访时,应当为不通晓汉语文者提供彝语文的翻译。
第十二条 自治县档案部门,应做好彝文文书的立卷存档和彝文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第十三条 自治县内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招干、招工、招生考试时,应当提供彝、汉语文两种试题,允许应考者选择其中一种语文应试。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考核、职称评定工作中,可视其具体情况,选择彝、汉两种文字中的一种进行考核和评定。
第三章 彝语文在社会事业中的使用
第十五条 自治县重视开展学校彝语文教学。以彝族学生为主的中、小学校和班级,应当实行彝、汉双语教学,逐步完善双语教学体制。
第十六条 自治县重视在成人教育中开展彝语文教学,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职工教育时,应对彝族职工开设彝语文课;农村中,对彝族村民可以首先用彝语文扫除文盲,彝族领导干部应带头学习彝语文,提高自己使用彝语文执行职务的能力。
第十七条 自治县重视彝语文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保障和鼓励用彝语文进行科学研究和文学艺术创作。自治县彝语文工作部门和文化部门,有计划地收集、整理、编译、出版彝文古籍和彝族民间文艺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