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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边彝族自治县彝族语言文字条例

峨边彝族自治县彝族语言文字条例
 (1995年3月11日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20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彝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促进其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峨边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结合峨边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彝族语言文字(以下简称彝语文)是彝民族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彝族人民的主要交际工具,是自治县的一种主要语言文字。使用彝语文是自治县的一项重要的自治权。
  第三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坚持民族语言文字平等原则,保障各民族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活动中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公民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提倡彝族公民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学习、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鼓励其他民族公民学习、使用彝语文。
  第四条 自治县内通用彝语文和汉语文。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体育、新闻等各个领域里应加强彝语文的推广和使用。
  第五条 自治县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使用彝语文时应当遵守国务院批准的《彝文规范方案》。
  第六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在彝语文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指导,积极慎重的方针,使彝语文为促进自治县民族平等、互助、团结、合作和共同繁荣,促进自治县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

第二章 彝语文在自治县国家机关执行职务中的使用

  第七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彝、汉两种语言文字;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使用其中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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