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教师要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思想、政治、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对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义务教育的检查验收。自治县报请省人民政府检查验收,镇、乡、村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检查验收。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普及义务教育成绩显著的镇、乡、村给予表彰、奖励;对未按规定达到标准的,责令其限期完成;对实施义务教育工作不力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对实施义务教育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学校、单位、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放任其辍学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对当事人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复学。拒不改正的,可视其情节给予处罚。
学校不得借故将学生退学。违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四条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及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就业。违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或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学校的正常秩序;不得损坏、侵占或出卖学校的校产、校地;不得克扣、挪用、侵占义务教育经费。
禁止侮辱、殴打、伤害教师。
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禁止利用封建迷信、家支等活动妨碍义务教育的实施。
违反上述各款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