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应逐步增加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其增长比例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教育费用逐步增长。地方机动财力用于义务教育的比例应不少于其总数的四分之一。城市维护费、各种附加和各项民族地区补助费,应按规定的比例用于义务教育。
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应按规定在城乡征收教育费附加,并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自治县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和个人捐资助学,或为实施义务教育投工投劳。积极支持和帮助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其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严禁向学校摊派或变相摊派费用。
第十五条 自治县县城和农村集镇建设规划及建设投资均须包括义务教育设施。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改善办学条件、有计划地使中小学校舍和教学设备等达到省规定的要求,对所属中小学危房应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改造,有关部门要在场地、经费、材料、施工和动迁等方面优先安排。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教育经费使用管理制度,管好用好教育经费。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制定师资培训规划,切实加强教师的培训工作,逐步建立一支数量足够、质量合格、结构合理、学科配套的师资队伍。
加强教师的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政治和业务素质。有计划地实现小学教师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程度、初中教师具有高等师范专科毕业以上程度。
采取有效措施,使现有不具备合格学历或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教师经过培训,达到胜任教学工作,并取得合格学历或所任学科专业合格证书。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对中小学教师的管理,切实保持教师队伍的稳定。未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抽调或借用教师搞其他工作。
国家计划分配到自治县任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应分配到学校,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截留。
第十九条 全社会都要尊师重教。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努力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鼓励教师长期从事教育。
对在少数条件艰苦的高寒边远村学校(班)工作的教师,比照彝族聚居镇、乡干部的优惠待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