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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边彝族自治县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失效]

  第一类地区:县城及部分条件好的镇、乡。1998年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2003年基本普及初级中等义务教育。
  第二类地区:条件较好的镇、乡。1999年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2004年基本普及初级中等义务教育。
  第三类地区:边远高寒乡、村。2000年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2005年基本普及初级中等义务教育。
  第八条 自治县积极创造条件,为盲、聋、哑、弱智和其他残疾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第九条 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学,方便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并可结合实际,开办职业技术学校(班),在普通中学开设劳动技能课,为经济建设培养初级技术人才。
  第十条 自治县采取多种形式办学。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力量依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本办法规定的各类学校。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应予指导、帮助和必要的监督。
  在少数民族聚居村和边远村可以举办简易小学及其他形式的学校(班)。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乡、村,可以设立不同类型的寄宿制民族中小学校(班)或教学点。
  第十一条 义务教育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工作的领导,承担起本行政区域实施义务教育的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二条 自治县各级、各类学校应推广和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民族中小学校实行双语教学。以彝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可以彝语文教学为主,同时开设汉语文课。也可以采用汉语文教学,同时将彝语文作为主科开设。
  第十三条 各中小学校均须统一使用全国、全省通用的教材。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结合自治县的实际编写具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的乡土教材作为补充。
  第十四条 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政府设置的学校由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由举办者筹措,切实予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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