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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边彝族自治县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峨边彝族自治县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3月4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4日)废止

峨边彝族自治县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1993年11月13日峨边彝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普及义务教育,提高峨边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各族人民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四川省义务教育实施条例》的原则,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县实施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自治县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基本学制为初等教育六年,初级中等教育三年。
  第四条 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应努力发展民族中小学教育,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民族中小学教育质量,加速培养少数民族人才。
  第五条 凡年满七周岁的适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均须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好的地区,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可以入学。条件暂不具备的地区,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推迟到八周岁入学。
  文艺体育等单位招收儿童、少年学员,必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保证其接受完义务教育规定的课程。
  第六条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
  中小学校按照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收取杂费。
  经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减免杂费。
  少数民族学生可以减免杂费和书费。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确定对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以出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之外的非教学用书刊、资料或其他物品为名,向学生摊派费用。
  第七条 自治县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阶段、有步骤地实施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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