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归口办理联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工作;
(二)办理联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区人大工作机构的具体工作;
(三)办理和督促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代表的来信来访;
(四)办理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的具体工作,按照主任会议的意见对某些被提请任命的人选进行考察;
(五)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的具体工作;
(六)办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补选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补选、增选,以及常务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辞职的具体工作;
(七)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以及常务委员会指导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具体工作;
(八)办理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在地区设立的人大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联系所在地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二)联系所在地区的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流工作情况和工作经验,研究行使职权方面的问题;
(三)了解本地区行政公署、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院的工作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四)办理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联系
第四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加强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联系的办法: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组织代表进行视察;
(二)邀请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和专门委员会组织的专题调查;
(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分工联系代表,征询代表对本级国家机关各方面工作的意见;
(四)在代表比较集中的地方,成立代表小组;
(五)委托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通过地区人大工作机构联系所在地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六)印送有关刊物和资料,处理代表来信,接待代表来访。
常务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联系在本省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加强同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联系。联系的办法:
(一)分期分批邀请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地区所辖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负责人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