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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1995修正)

  (八)对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九)根据工作需要,联系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联系与本委员会有关的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
  (十一)办理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常务委员会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机关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长、副秘书长一般每十五日召开一次会议。秘书长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通知有关处室的负责人参加。
  第三十八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专门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组成常务委员会机关联席会议。机关联席会议由秘书长主持,研究处理机关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协调机关各工作机构之间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 办公厅是常务委员会综合性的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办公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处室。办公厅的职责:
  (一)负责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和以常务委员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的准备工作;
  (二)起草和修改常务委员会的有关文稿,编印有关刊物;
  (三)负责常务委员会机关的人事、行政、接待、档案、保密工作和其他日常工作;
  (四)归口处理常务委员会机关的信访工作;
  (五)办理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法规工作委员会是为常务委员会审议、修改地方性法规草案服务的工作机构。法规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处室。法规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归口联系与制定地方性法规工作有关的机关,汇总提出常务委员会在两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之间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计划草案;
  (二)负责修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具体工作,为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提供必要的参考资料;
  (三)负责国家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
  (四)办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上报备案以及地方性法规汇编的具体工作;
  (五)办理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是负责选举、人事任免和联络工作的工作机构。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处室。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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