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南水水库、横溪水库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水质必须达到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Ⅱ类标准。
南水河、武江河、杨溪河、游溪河、大潭河、大布河、五官庙河、水源富河等水系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质必须达到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
第十一条 在水源保护区内的河流、水库及其沿岸,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对水源可能造成污染危害的建设项目以及将污水直接排入水域的排污口;
(二)禁止设置储放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或者堆栈。现有的存量农药少于五吨和化肥少于二百吨的仓库,必须采取防泄漏措施,并经自治县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方可保留;
(三)不得设置垃圾堆放场和处理场;
(四)禁止向水体排放残油、废油、油性混合物和倾倒垃圾、粪便以及其他废弃物;禁止在水体中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容器;
(五)以石油类为原料的企业单位和以石油类为燃料的船舶必须设置防油类泄漏的装置;
(六)运输有毒有害物质的车辆、船舶,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且配备防溢、防漏的安全装置,方可通行;
(七)禁止新建、扩建采石场。现有采石场必须有切实可行的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
(八)医疗废水必须经消毒处理达标后才能排放;
(九)禁止炸鱼、毒鱼。
第十二条 在南水水库、横溪水库库区水面及一百米岸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工业项目;
(二)现有企业的废水直接排入水域;
(三)设置游泳场、饮食店、禽畜养殖场以及从事水面种植等活动;
(四)冲洗码头、船舶以及沿岸建筑物时,将垃圾、渣土、沙石等排入、倾倒到水域。
第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拒绝环境保护部门或者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一条第(七)项,第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一条第(一)、(二)、(四)、(五)、(六)、(八)项,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处以5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