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木里藏族自治县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失效]

  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草原上挖沙石、取泥土。确需挖沙取土的,应当经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指定地点进行,并向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补偿费。
  禁止擅自在草原上集中成片采集野生植物。确需采集的,按草原管辖权属,先报批后采集。并按植被损坏程度缴纳补偿费。
  在承包草原上通行的马帮和食草畜群,驻扎放牧三天以上的,须经草原承包者同意,并可由承包者收取补偿费。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牧区社会经济事业的综合发展,完善牧区配套建设,实行定居轮牧,不断改善牧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提高社会生产力,推动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等项事业的发展。
  第十四条 草原建设实行国家、集体、个人多渠道投资,坚持谁建设、谁使用、谁受益、长期不变的原则。共牧草场共同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无偿平调、侵占草原建设设施。对管理不善造成草原严重退化或植被破坏,又不积极改良恢复的,责令改正,限期改良恢复或解除承包合同。
  第十五条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受到侵犯的,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一)对管理不善造成草原严重退化或植被破坏的,应加强教育,责令限期恢复,拒不恢复的,处以2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二)对非法捕猎益鸟益兽的,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对滥采草原野生植物、乱挖沙石、乱取泥土、乱开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植被;情节严重的,可并处非法所得额一至二倍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五条规定,发生草原权属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五)非法买卖、转让、转包草原,破坏牧民房屋、棚圈、围栏和其它草原建设设施,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不缴纳各种草原补偿费的,责令限期缴纳补偿费,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七)不按规定时间搬场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元至500元罚款。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