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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中小学校教学用地保护办法

太原市中小学校教学用地保护办法
 (2001年10月26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11月25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小学校教学用地的管理与保护,进一步促进中小学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教学用地的管理和保护。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中学校、中等职业(专业)学校和小学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教学用地是指学校的建筑用地、运动场地、绿化用地和规划预留的教学用地。
  第三条 中小学校对教学用地有管理和保护的义务。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内设中小学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中小学校教学用地的使用、管理和保护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中小学校教学用地权属的主管部门。
  市、县(市)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做好中小学校教学用地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中小学校教学用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其权属和用途。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中小学校的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与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建设布点、布局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
  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在新区开发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配套规划和建设与新区人口相适应的中小学校。
  第七条 城市旧区改造时,改造区内现有的中小学校教学用地面积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足。
  第八条 城市旧区改造确需占用或者拆迁中小学校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就近补建或者重建;补建和重建的中小学校不得少于原有的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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