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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2002)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京地税企〔2001〕630号)中的“体育文化业”的范围是指:经营文化、体育活动的业务,而不包括经营体育文化商品。
  五、关于查补税款的计算问题
  在税务检查中发现企业有隐匿收入,需补缴企业所得税时,其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是:隐匿的收入扣除补缴的流转税及能够确认的与这部分收入相匹配的未扣除的成本、费用后,作为应补缴所得,再乘以被检查年度的所得税率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额。
  六、关于申报表中“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的填报口径问题
  申报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填写纳税人调整以前年度损益事项而调整的本年利润额,如为调整以前年度损失,以“-”表示。
  如纳税人通过税务检查而调增的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财务报表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中反映的,则应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中“纳税调整减少额”的“其他”项目中同时反映。
  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1998〕110号)文件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中如含上述项目,须在纳税调整表纳税调整增加额“不允许扣除项目”中的“与收入无关的支出”中。
  七、企业通过商场销售商品,给商场返利的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京地税企〔2000〕44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按照纳税人税前扣除的五项原则进行判定,如果企业对商场的返利符合以下条件,可以在税前扣除:
  (一)有明确的合同或协议标明返利的金额或比例;
  (二)从商场取得能够证明返利金额的发票,发票上必须写明是销售手续费或销售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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