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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2002)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二、六、八条”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2]526号)


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
  根据各单位在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反映的问题,经研究,现将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对内部退养职工及解除劳动合同职工支付补偿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精神,现明确: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可在发生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二、企业为职工报销手机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为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或为职工购买的神州行等移动电话卡支出,比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日常通讯工具安装配备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京财行[2000]394号)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企业取得的会员制会籍收入如何确认收入问题
  企业一次性取得的会员制会籍入会费,在确认收入时可视如下两种情况处理:如果一次性取得的入会费,仅是入会者为了获取会员资格而支付的,会员在接受企业其他商品或服务时,需另行交纳相关费用的,则在一次性收取入会费的当期计入收入总额;如果一次性取得的入会费,不仅是为了获取会员资格,还包括为将来接受企业的商品或服务而预先支付的订购费用,或包括接受公司以低于非会员价格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则按企业与入会者协议的受益期间分摊确认收入,为了便于计算,若受益期间超过30年的(含受益期为终身制的),按30年分摊确认收入。
  四、调整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范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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