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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

  鼓励社会力量集资办学。
  第三十四条 在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和办学部门(单位)行政事业费或经营收入增长的同时,应保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经费和在校学生人均教育费用逐步增长。
  各级财政部门和办学部门(单位)应根据财力和办学需要,安排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专项补助。
  第三十五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应交纳学杂费和专业技能学习费,其标准由省物价、财政部门会同教育、劳动部门制定。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接受委托培训生,按有关规定收取培训费,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六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积极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并可结合专业开办小型工厂、农场及其他服务性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予扶持,其收入应按国家规定减免有关税收。
  第三十七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对各项经费必须严格管理,遵守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禁止贪污、挪用和挥霍浪费。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认真贯彻本条例,对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由教育部门或劳动部门视其情况,或责令补办手续,或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追究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办学单位或个人负责赔偿;所发毕(结)业证书不予承认。
  未经批准擅自调整、撤销职业技术学校的,由教育部门或劳动部门责令其恢复;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办学单位或个人负责赔偿。
  第四十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经检查评估不符合要求的,教育部门或劳动部门应视情况给予限期充实、整顿、停止招生直至停办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滥发毕(结)业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的,由教育部门或劳动部门责令收回,并由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以办学为名骗取钱财、非法谋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教育部门或劳动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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