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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

  第二十八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文化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的学历或同等学力、技艺性较强的专业课教师,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实验、实习指导教师,操作技能应达到高级技工水平,并具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上毕业学历,也可根据需要聘请具有较高技艺的能工巧匠任教。
  第二十九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的配备和补充,从多渠道解决。专业课教师主要由办学部门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文化课教师主要由教育部门解决。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学校可直接向社会聘用教师,有关单位应予支持。
  计划、人事和教育部门在高等院校招生、分配中,须统筹安排职业技术教育所需师资。分配给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师,任何单位不得截留。省职业技术教育师范学院和有关大专院校应承担为职业技术学校培养、培训教师的任务。
  第三十条 建立教师考核制度,由教育部门和劳动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发给相应的证书,作为教师职务聘任和晋级的重要依据。
  经考核未达到要求的教师,应有计划地组织进修培训,经进修培训仍不合格的,应调离教学岗位。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办学部门(单位)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认真贯彻知识分子政策,关心教师,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鼓励教师努力工作,不断提高其思想、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

第七章 经费

  第三十二条 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学校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育事业费和基建投资,按国家规定执行。坚持经费与事业发展挂钩的原则,按国家计划的在校生人数核拨经费;未达到计划招生人数的,按实际人数核拨经费。
  城市职业高中的教育事业经费,教育部门举办的,列入区、县(市)财政预算;教育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举办的,财政部门拨给普通文化教育经费,联合办学单位拨给专业教育经费;劳动部门举办的,应纳入国家计划,按国家规定执行;其他部门、单位或个人举办的,自行解决。
  农村职业高中的办学经费,按规定从国家拨给教育事业费列支外,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财力的可能和从农村教育费附加中提取一定比例予以补充。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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