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后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职业高中毕业生聘用为干部的,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工资待遇执行;录用为工人的,按技工学校毕业生的工资待遇执行。
对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农村招干和基层经济组织、乡镇企业增员时应优先聘用,有关部门在提供贷款和农用生产资料等方面应给予优先安排。
第五章 教学
第二十一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必须把德育放在首位,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纪律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二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以教学为中心,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重视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的教育,加强实践性教学和技能训练,增强学生的就业适应能力。
第二十三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通用专业应执行统一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使用统编教材,还可结合学校特点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编写、使用补充教材。目前尚无统编教材的学科和专业,可根据本学科、专业的培养目标,暂自编教材或讲义。
第二十四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积极进行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建立教学与生产经营、科学试验、技术推广、社会服务相结合的育人机制。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学实验、实习基地。县及县以下举办的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的教学实验、实习基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学实验、实习基地,由学校主管部门或联办单位提供。
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学实验、实习,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支持,提供必要的实验、实习条件和有关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各级教育部门、劳动部门、教育研究机构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加强对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理论和教学实践的研究。
第六章 教师
第二十七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师,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教书育人,为人师表。